(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9年财务状况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成立不满一年的,提供2020年任意 1 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2020年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4)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5)投标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2)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以开标当日资格审查人员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如“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显示 “没有找到您搜索的企业”或“没有找到您搜索数据”,视为没有上述三类不良信用记录)。
(3)不得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组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均作无效投标处理。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4)投标人应提供《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