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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采购省政府第二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GPCGD203145FG122F)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广东省司法厅法律顾问处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本公告附件链接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 01 13 09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440000-202012-145001-0161

项目名称:广东省司法厅法律顾问处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2,160,000

最高限价(如有):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标的名称:广东省司法厅采购省政府第二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2、标的数量:1项

3、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包1:法律顾问服务(综合法律事务,并提供驻场法律顾问服务)。派出牵头负责本项目的律师(项目律师)并组成服务团队为省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安排专人(驻场服务律师)到省司法厅驻场服务。项目律师、服务团队成员、驻场服务律师需为综合法律事务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确定派出牵头负责本项目的律师(项目律师)并组成服务团队为省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1名中标人。

包2:法律顾问服务(侧重行政法律事务,并提供驻场法律顾问服务)。派出牵头负责本项目的律师(项目律师)并组成服务团队为省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安排专人(驻场服务律师)到省司法厅驻场服务。项目律师、服务团队成员、驻场服务律师专长领域为行政法律事务领域。本包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侧重于在专长的行政法律事务领域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但不等同于只提供行政法律事务领域的法律顾问服务。确定1名中标人。

3:法律顾问服务(侧重公司法律事务,并提供驻场法律顾问服务)。派出牵头负责本项目的律师(项目律师)并组成服务团队为省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安排专人(驻场服务律师)到省司法厅驻场服务。项目律师、服务团队成员、驻场服务律师专长领域为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本包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侧重于在专长的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但不等同于只提供公司法律事务领域的法律顾问服务。确定1名中标人。

4:法律顾问服务(综合法律事务,不提供驻场法律顾问服务)。派出牵头负责本项目的律师(项目律师)并组成服务团队为省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不安排专人到省司法厅驻场服务。项目律师、服务团队成员需为综合法律事务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确定1名中标人。

5:法律顾问服务(侧重投资法律事务,不提供驻场法律顾问服务)。派出牵头负责本项目的律师(项目律师)并组成服务团队为省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不安排专人到省司法厅驻场服务。项目律师、服务团队成员专长领域为投资法律事务领域。本包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侧重于在专长的投资法律事务领域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但不等同于只提供投资法律事务领域的法律顾问服务。确定1名中标人。

6:法律顾问服务(侧重涉外法律事务,不提供驻场法律顾问服务)。派出牵头负责本项目的律师(项目律师)并组成服务团队为省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不安排专人到省司法厅驻场服务。项目律师、服务团队成员专长领域为涉外法律事务领域。本包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侧重于在专长的涉外法律事务领域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但不等同于只提供涉外法律事务领域的法律顾问服务。确定1名中标人。

中标规则:本项目6个包可兼投不可兼中。投标人可对一个或多个包同时投标,每个投标人最多只能被确定为1个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本项目将按包号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评审,依次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每包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已获得本项目包1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将不具有包2、包3、包4、包5、包6的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从包2具有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投标人中,推荐包2排名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次高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已获得本项目包1或包2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将不具有包3、包4、包5、包6的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以此类推。

服务期限为3年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20〕9号)等。

4、其他:无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为3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4.投标供应商资格:

(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集中采购机构于报价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式内容)。

(2).

(3).前期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

(5).供应商必须是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并提交其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6).投标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投标的律师事务所派出的牵头负责本项目的律师(项目律师)、服务团队成员、驻场服务律师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以下简称“中办发30号文”)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3号,以下简称“粤办发3号文”)以及《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07号,以下简称“省政府令第207号”)规定的条件

投标的律师事务所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牵头负责本采购项目的律师(项目律师)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牵头负责本采购项目的律师(项目律师)具有5年以上(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日)执业经验。

牵头le="font-family:宋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并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投标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派出的牵头负责span st本采购项目的律师(项目律师)、服务团队成员和驻场服务律师,是否符合上述资格条件要求,先由投标的律师事务所自行进行对照。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由投标的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投标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派出的牵头负责span st在投标时出具《关于符合有关投标条件的声明》(声明的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之1.3《关于符合有关投标条件的声明(格式)》)。投标文件中没有上述声明的,视为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

采购人会审查核对投标的律师事务所的声明内容。若审查核对后发现声明内容不真实或者其中有任何部分与客观情况不符的,有关投标为无效投标,且将被认定为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中故意弄虚作假和提供虚假材料,并由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7). 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

(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0  12  22 日至 2020 12 29 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09:00 12:00 ,下午 14:30 17:3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网上报名

方式:项目仅接受网上报名,供应商网上报名须知:供应商可登陆我中心网站供应商报名系统(http://gpcgd.gd.gov.cn/bsfw/bszn/gyswsbmczzn/index.html)进行供应商报名,办理步骤请点击系统内“供应商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供应商于采购项目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在该系统内选择需要报名的项目公告,填写好报名表后即为报名成功。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  01 13 09 30 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301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广东省司法厅

   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

   联系方式:020-8635074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左

   联系方式:020-627916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小姐

   电话:020-62791652

附件

委托代理协议

招标文件

 

 

发布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2020 年 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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