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因
该项目属于下列第(1)种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本项目属于上述规定的第(3)种情形。
(二)说明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移动办公通信服务项目在移动办公项目基础上于2017年开始配套了相应的移动通信服务,为了保持服务的整体性及延续性,且该次采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4.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的要求,该项目适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