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分支机构投标的,必须由总公司(总所)授权。【若供应商为分支机构,须同时提供总公司(总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总公司(总所)对分支机构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原件。分支机构已获得总公司(总所)有效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两年度内任意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或损益表)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资格声明函》(格式1,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均须经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盖章确认】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资格声明函》(格式1,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资格声明函》(格式1,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下任意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供应商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如查询结果未显示存在失信记录,视为评审时未发现不良信用记录;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以负责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存档】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