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其他组织或投标人新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基本开户银行许可证)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服务能力;(提供设备和专业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纳税证明复印件及社保证明)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3.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供应商。(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报价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