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本项目属于上述规定的第(1)种情形。
(二)原因阐述: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拟购置一套胚胎时差观察培养系统用于满足临床病人的胚胎培养需求。经市场调研,现国内市面上胚胎时差观察培养系统(时差培养箱、胚胎培养皿),只有瑞典的瑞莉芙(丹麦)有限公司(Vitrolife)的设备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而广东全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Vitrolife的授权代理商。
综上所述,本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