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新成立公司提供2020年以来任意一月的财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年以来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合法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3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请提供两个网站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页面打印件,若查询结果为“没查到您要的信息”视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3.4供应商须具有省级(含)以上林学会营造林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有效的丙级(含)以上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项目投标(提供声明函);
3.6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提供声明函);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