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财务状况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至报价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提供至报价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4.0pt;">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至报价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如依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报价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3.3、供应商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根据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主体信用记录信息进行查询(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报价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查询结果显示“没查到您要的信息”,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报价;
3.5、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报价;
3.6、供应商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