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按下列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提供2018年度财务报告或2019年度任意1个月或2020年度任意1个月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提供2019年度任意1个月或2020年度任意1个月缴纳税收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4)提供2019年度任意1个月或2020年度任意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5)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明确书面声明。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明确书面声明。
3.4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评审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5 投标人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3.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