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时间:2020年7月31日8:30至2020年8月6日17:30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招标人或我公司反馈意见。
(二)供应商资格:
1.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名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报名;(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报名;(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