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1)具备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或2020年1月份后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4)2020年1月份至投标截止之日前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相关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5)2020年1月份至投标截止之日前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的法人、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经营企业必须在经营范围内有本次招标项目的经营许可;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
5、已报名并获得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