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采购项目编号:ZHZX-19B6007
三、采购项目名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司法专邮服务采购项目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4,000,000.00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一)法院文书普通司法专邮送达服务 1.按照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进行邮寄送达。 2.按照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3.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4.应当要求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录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5.送达时,签收人如当场核对邮件内容,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并当场向邮政机构的工作人员提出,邮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二)法院文书升级延伸服务 1.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常交寄的案件材料专职送达服务,内容包括:日常司法专邮、退件延伸服务一站式服务,升级延伸服务包括:以不同形式进行案件材料送达工作、无法签收邮件进行收取诉讼通知书张贴、拍照取证、系统对接、照片上传等。 2.服务范围:中山市内。 3.升级延伸服务按照完成效果及时效进行阶梯式结算。 4.其他情况,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三)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一)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本项目属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 (二)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专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现受理案件的开庭传票、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目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为国有邮政企业,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是其他快递公司无法具备的,且其他公司均非国有企业,因此符合案件材料速递业务条件仅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政府采购。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供应商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地址:中山市西区街道富华道35号
八、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1.专家1陈家晓 工作单位 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 职称 律师意见:目前,属于国家邮政机构只有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其分支机构(中山市分公司)负责本地区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业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以满足专递服务要求; 2.专家2姓名 阮晖明 工作单位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 职称 中级经济师 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该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3.专家3姓名 郑洁纯 工作单位 广东博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职称 中级经济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该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经论证,本次采购的内容为法院各类裁判文书、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延伸服务以及第一人民法院对外公务交流信件的邮寄送达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简称邮政企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2019 年 04 月 29 日 至 2019 年 05 月 08 日 止。
十、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黄小姐,林先生 | 联系电话:0760-88898220 |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龚小姐 | 联系电话:0760-88235872 |
(二)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中恒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中山市东区齐乐路8号良安大厦14层03单元 |
联系人:黄锐 | 联系电话:0760-88899135 |
传真:0760-88899135 | 邮编:528403 |
(三)采购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博爱五路62号 |
联系人:龚小燕 | 联系电话:0760-88235872 |
传真:0760-88235797 | 邮编:528400 |
(四)财政部门: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 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 |
联系人:陈小姐 | 联系电话:020-83188580 |
发布人:广东中恒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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