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二、采购项目编号:待定
三、采购项目名称:南海区人民法院邮政速递服务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4000000元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含派出法庭)采用特快专递送达的主要诉讼材料主要有: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判决书、调解书、上诉须知等,近年来由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不断攀升,外省当事人较多,送达难度较大,需采购营业网点多,服务专业、规范、快捷、准确、方便,业务质量有保证的速递公司承接南海区人民法院邮政速递服务业务,以有效避免信件丢失、无人签收、边远市镇无法送达的情况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6.1、原因: 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本项目属上述规定的第(1)种情形。 6.2、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专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护个人隐私。《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他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现受理案件的开庭传票、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目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为国有邮政企业,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是其他快递公司无法具备的,因此符合案件材料速递业务条件。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7.1、供应商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八、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1.专家1:姓名___潘卫东___工作单位_______佛山中规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___________职称____中级工程师______________ 意见_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规定,该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___ 2.专家2:姓名___刘建平_工作单位_____佛山广播电视大学_________职称_________教授________________ 意见_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该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__ 3.专家3:姓名__梁士玲__工作单位_____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________职称______律师________ 意见_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该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_
(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该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2019 年 01 月 17 日 至 2019 年 01 月 24 日 止。
十、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奚伟 | 联系电话:0757-86257577 |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梁先生 | 联系电话:0757-81852144 |
(二)采购代理机构 :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监理有限公司 |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133号5楼 |
联系人:鲁慧民 | 联系电话:020-81033189 |
传真:020-81035818 | 邮编:510170 |
(三)采购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5号 |
联系人:梁先生 | 联系电话:0757-81852144 |
传真:0757-81852144 | 邮编:528000 |
(四)财政部门: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 |
联系人: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 联系电话:020-83188508 |
发布人: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监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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