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函高字〔2016〕1113号
为顺利组织开展我省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结合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2016年高企认定工作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进行。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ov.cn/,以下简称“政务平台”)高企申报模块常年开放,企业可自由选择时间填写高企申报信息。
2016年高企评审工作共3批次,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及报送材料至省科技厅受理窗口的截止时间分别为7月29日、8月29日和10月21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10年通过高企认定,且2013年通过高企复审的企业,高企资格到今年终止,须按程序提出高企认定申请。
(三)2013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资格到今年终止,无需提交高企复审申请,须按程序提出高企认定申请(按照《工作指引》要求,今后高企认定不再设复审环节)。
(四)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进行高企认定申请。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注册登记。企业分别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 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高企网”)”、“政务平台”完成注册。
1.国家高企网注册。企业须于规定时间内在“国家高企网”上注册账号,选择市科技局作为注册机构,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向市科技局提交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市科技局结合有关资料审核企业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激活企业账号。
企业以前已完成注册且地市已审核通过的,不得重复注册,须用已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
2.政务平台注册。企业通过“政务平台”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企业注册时需要填写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管理员信息、主管部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新注册单位默认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政务平台”的登录账号,企业注册时需准确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每个企业只能在“政务平台”注册一个账号,已在原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直接使用原来的用户名密码登录“政务平台”。政务平台网上注册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
企业以前在“政务平台”注册过但现在发生工商更名,需在“政务平台”更名模块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的推荐科技部门审核后完成更名。
(二)填写、提交认定申报材料
企业只在“政务平台”填报高企认定申请资料。
1.填写完善单位基本信息。企业使用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政务平台”,在“系统管理—单位信息管理”功能菜单下,填写完善单位的基本信息、单位融资信息等。
2.填写申请书。在“申报管理—项目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模块,按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完成网上填报。网上申报书填报注意事项见附件2。
(三)现场核查
科技部门需对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各地市科技部门(珠三角地市延伸至区县级科技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在高新区的企业,请高新区的科技部门协助地市或区县科技部门做好企业情况核实工作),客观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附件3),并在政务平台模块上传对应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
四、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材料内容。
申请材料分为网上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两部分。
1.网上申请材料
企业在“政务平台”上按高企认定申请模块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
2.纸质申请材料
企业在“政务平台”的填报材料,在地市审核通过后方可打印。申请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以下顺序,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政务平台”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上一年度1月份、3月份、9月份、12月份共4个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汇总数截图或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加盖企业公章)。本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4)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13—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表一)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企业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经营不足3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审计报告)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研究开发活动材料: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8)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
(9)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10)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11)出具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后。
(二)申请材料编制要求。
1.“政务平台”填报后生成带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相关附件材料合订成册,各种附件材料分类置于申请书后面。
2.所有纸质申报材料需按规定的顺序装订,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纸质申报材料需胶装,只提供1份正本。
4.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否则无法进入评审程序。
五、其他
申报企业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高企资格。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科技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5)。各地市科技部门有问题请联系省科技厅高新处。
系统技术支持:020-83163338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