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外经贸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外经贸公平〔2015〕2号
各区(县级市)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印发实施《广州市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外经贸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2月6日
广州市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我市公平的贸易环境,鼓励企业、中介组织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保障产业安全,加强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通过“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专项用于我市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保障产业安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为:提高我市企业、中介组织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国际贸易摩擦快速反应能力建设。
第四条 广州市外经贸局和广州市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外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组织资金申报和审核、参与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包括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会同市外经贸局审核资金使用项目和项目资金拨付,提出专项资金的监管要求等,并会同市外经贸局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或积极维护产业安全的企业或中介组织;
(二)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
(三)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公平贸易工作的有关规定,在经贸、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等行政管理方面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四)及时告知市外经贸局(进出口公平贸易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等情况并自觉接受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开展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研究工作。
1.应对境外“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包括新立案调查、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等环节的应诉和价格承诺协调等;
2.应对境外知识产权壁垒,包括美国“337”调查和其他国际知识产权行政调查和行政诉讼等;
3.应对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贸易壁垒,包括向商务部申请贸易壁垒调查,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外投资领域壁垒及其他新型壁垒等;
4.应对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调查,包括境外开展的反垄断行政调查和司法审查等;
5.维护产业安全,包括向商务部申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等。
(二)公平贸易工作站建设。支持确定为我省公平贸易工作站的中介组织、龙头企业开展应对行业贸易摩擦服务工作。
资金支持标准和金额另文公布。
第七条 专项资金每年分别于7月、10月组织申报两次。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方须提交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附);
(三)贸易摩擦应对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背景、应对过程、案情进展、应对成效、应对中遇到的困难、应对经验总结等内容);
(四)律师协议复印件、企业已缴纳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代理律师的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当年度年检证明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等情况说明;
(六)申请方为中介组织的,除需要其应诉成员企业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中介组织身份证明、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2.中介组织成员企业情况;
3.贸易摩擦服务年度工作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4.应诉基本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以上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请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给予资助:
(一)拒绝参加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全行业无损害应诉或中途退出的;
(二)经海关数据显示,在案件立案后仍然低价出口、大量出口、扰乱应诉秩序的;
(三)在应诉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
(四)严重扰乱应诉策略、破坏应诉秩序,造成不利后果的;
第十条 经批准获得专项资金的申请方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应诉准备与实地核查工作中接受市外经贸局指导;
(二)及时报告应诉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案件结束后30天内提交详细应诉工作情况报告及资助资金的申请及使用明细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与拨付:
(一)申请方应在参与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应诉后或提起国际贸易摩擦调查申请后,按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县级市外经贸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并出具意见,市属企业由其集团初审并加具意见,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和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汇总后报送市外经贸局;
(二)市外经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三)市外经贸局于申报截止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年度使用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拨款。
第十二条 申请方收到款项后应按财会制度规定,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市外经贸局应按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可以通过追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等方式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对专项资金申请方提交要求保密的内容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查询、抄录或复制。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请方应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不得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者,由市外经贸局追缴已拨付的款项、取消其三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截留应拨付所属企业资金的,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