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科信〔20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2014年11月12日
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
为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力争2017年实现全市研发经费倍增、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 GDP)比重达到2.7%的目标,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原则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以全面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为原则,确保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
三、补助方式及依据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为企业自身投入的研发经费,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对不同类型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核定途径分别为: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供在我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依法填报的《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最终以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作为后补助的依据。
(二)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须按规定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最终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作为后补助依据。申请研发补助的企业应按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列支研发经费,单独设立明细账。
四、补助标准
对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相应的补助标准如下:
(一)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亿元的,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
(二)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亿元、不足5亿元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5%给予补助。
(三)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亿元、不足10亿元的,对其中5亿元给予1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
(四)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亿元的,对其中10亿元给予2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1%给予补助。
五、补助经费来源
市和各区科技计划中设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后补助。对每个受补助企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补助额度的50%。
六、工作程序
(一)每年在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一个月内,由市统计部门整理上一年度有研发经费投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及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并反馈给各区科技部门、统计部门;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各区税务部门整理上一年度有研发经费投入的,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名单及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并反馈给各区科技部门;
(二)市科技部门发布当年的《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申报通知》;
(三)企业按通知要求,向各区科技部门提交本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
(四)各区科技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汇总拟补助的企业名单、拟补助经费以及区财政拟补助经费后报市科技部门;
(五)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全市各区本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经费,以及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的补助经费;
(六)市科技部门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穗科信〔2014〕1号)的规定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
(七)市科技部门将经过公示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八)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联合发文下达由市财政承担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经费,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九)各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由各区财政承担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经费。
七、监督管理
(一)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市、区科技部门将收回补助资金,取消所涉企业未来三年申请市、区科技项目的资格,且未来三年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部门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获补助企业应对补助经费以及以该经费发生的支出进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三)获补助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八、其他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优先安排区财政科技经费用于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并宣传、发动区内企业积极申报。
(二)自2015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企业投入的研发经费给予补助。
(三)本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