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先进,帮助落后,打击违法,特制定本规定,本会可以对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二条 会员为广州服务外包行业做出突出贡献,可优先获得参与协会会员活动名额,并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享受政策方面的优先。
第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
(一)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二)违反服务外包行业规范和准则的;
(三)违反本协会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四)其他应受惩戒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 本会做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做出公开谴责的惩戒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 会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起书面申诉。
第六条 对会员的惩戒及申诉由本会理事会具体负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