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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 穗府办〔2010〕7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广州市外商投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向市财政局、经贸委、外经贸局、金融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

  为了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府〔20102)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标准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广州市总部企业:

  一、符合广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下同)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金融业除外)

  四、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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